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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党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