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索红梅与张恩扬、卢俊英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红梅,张恩扬,卢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临民初字第676号原告索红梅,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张恩扬,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卢俊英,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恩扬,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系被告卢俊英丈夫。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2014年5月1日,被告张恩扬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现金10万元,约定利息3分,期限为8个月,期间共还利息6000元,本金1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本金及利息,被告一直推脱未还。2015年2月13日,被告张恩扬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定于农历2015年正月底还10000元,二月底还15000元,三月底还20000元,四月底还40000元,五月底还23000元。截止起诉前一日,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恩扬、卢俊英于2015年7月15日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4倍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被告张恩扬、卢俊英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