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文光与杨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光,杨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光委托代理人张永庆被执行人杨鸿德本院受理的杨文光与杨鸿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杨鸿德应按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文光借款7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800元、执行费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鸿德已履行案款100000元,剩余案款6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0元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600号民事判决书(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大斌审判员 魏全喜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兴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