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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和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邓荣海与袁国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荣海,袁国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民初字第711号原告邓荣海。被告袁国南,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荣海与被告袁国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荣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荣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荣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邓荣海负担。审 判 长  鲁军华人民陪审员  王嘉斌人民陪审员  孔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正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