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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满某某,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邱福温,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满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刘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彩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