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满某某,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邱福温,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满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刘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彩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