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孙桂珍与刘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珍,刘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361号申请人:孙桂珍,居民。被执行人:刘补,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皖1321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由孙桂珍自行办理(无需刘补协助)金山福地二期15幢2单元902室房产的房产抵押贷款及房产证办理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