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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贾XX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46号罪犯贾XX,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2006)武侯刑初字第73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因漏罪,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前罪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1年11月6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7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0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XX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162分,月均7.04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分10分,共计获标准分1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贾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4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孟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