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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余志高与邓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高,邓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余志高。被执行人邓念(又名邓先念),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府城办事处凤凰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72********。本院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志高与被执行人邓念民间借贷一案,依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念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余志高借款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念长期在外,在银行、房管、国土、工商、交管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邓念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