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余志高与邓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高,邓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余志高。被执行人邓念(又名邓先念),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府城办事处凤凰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72********。本院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志高与被执行人邓念民间借贷一案,依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念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余志高借款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念长期在外,在银行、房管、国土、工商、交管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邓念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