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少民初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周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405-1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慧芳,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翠萍,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马艳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玲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