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侯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侯桂霞、宋效蕾与宋效蕾、宋人伟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桂霞,宋效蕾,宋人伟,宋嘉明,宋效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侯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侯桂霞。被告宋效蕾。被告宋人伟。被告宋嘉明。被告宋效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桂霞诉被告宋效蕾、宋人伟、宋嘉明、宋效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李娜所有车牌号为鲁G×××××号轿车一辆及现金3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侯桂霞提供的担保财产李娜所有的车牌号为GS30**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郝新堂审判员 马文杰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桂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