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终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惠跃启与王冰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跃启,王冰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终字第00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跃启,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孙疃镇。委托代理人:杨超,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冰洋,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孙疃镇。上诉人惠跃启为与被上诉人王冰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17日作出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3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惠��启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惠跃启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惠跃启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惠跃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进审 判 员 李向荣代理审判员 王 晖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莉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