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利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刘文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利执字第121-8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执行人刘文备,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07)利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8年3月8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文备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力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文备在中国农业银行利辛县支行(账号:62×××76)的存款9000元扣划至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彦军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李学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