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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行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季祖达与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祖达,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行初字第00220号原告季祖达。被告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濠东路。原告季祖达诉被告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季祖达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祖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祖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祖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美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