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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1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布仁朝格图与孟凡珠、赵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仁朝格图,孟凡珠,赵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1636-1号原告布仁朝格图,男,蒙古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被告孟凡珠,男,汉族,1962年7月5日出生。被告赵芝云,女,汉族,1963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布仁朝格图诉被告孟凡珠、赵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布仁朝格图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孟凡珠、赵芝云在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30773.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布仁朝格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孟凡珠、赵芝云在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30773.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世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