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4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立增与赵锦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增,赵献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4392号原告王立增,男,1959年7月6日出生。被告赵献华,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增诉被告赵献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献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增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于颖颖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