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农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宝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1日21时,被告人农某在龙州县城白沙街“鸿达”宾馆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入住611号房,2015年1月22日凌晨2时至1月23日上午8时,农某和黄东成、黄东生、李重威、黄仲威等人在房间吸毒。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均无异议,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21时,被告人农某入住龙州县城白沙街“鸿达”宾馆611号房。22日凌晨2时许,农某、黄东生、黄东成、李重威在该房间吸食冰毒,下午14时许,黄仲威也来到611号房参与吸食毒品。23日7时许,黄东生和黄仲威再次在611房吸食毒品。10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鸿达”宾馆将农某、黄东成、黄东生、黄仲威、李重威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陆某的证言、吸毒人员黄东成、黄东生、黄仲威、李重威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宾馆住宿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相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肖伟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健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农某,男,1996年9月29日生,壮族,初中毕业,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上金乡联甲村那角屯005号。因本案于××××年××月××日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工作单位和职务。龙州县人民检察院W×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农某(辩护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要概括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内容)。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的行为(具体)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对控辩双方争议的采纳或者驳斥理由。)(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雷健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