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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花敏与被上诉人张景焕、原审被告李结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花敏,张景焕,李结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花敏,女,汉族,住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焕,女,汉族,住禹州市。原审被告李结锋,男,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程花敏与被上诉人张景焕、原审被告李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上诉人程花敏经本院通知逾期没有交纳上诉费,且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根义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