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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吕开培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开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马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马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开培,女,1981年6月4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马关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0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开培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敏、书记员李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开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吕开培与被害人王某某因为赶鸡一事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王某某用锄头把殴打吕开培,吕开培遂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棒打击王某某头面部致其倒地,后吕开培又继续打击王某某头面部,并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事实,列举了立案决定书、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开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被告人吕开培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提请法庭作出公正判决。被告人吕开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吕开培犯罪后主动打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待,系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19日19时10分,被告人吕开培电话报案称,大栗树大腻科***有人被打死,请公安民警前往处理。接报后,公安民警赶往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并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侦查。2.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马关县大栗树乡大腻科***王某甲家房屋东侧,2014年10月19日,公安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从现场提取血泊血一份、喷溅血迹一份、锄头一把、木棒一根。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乙对王某某的尸体进行辨认,确认死者为其父亲王某某;被告人吕开培对王某某打其的地点及其打王某某的地点、木棒进行辨认。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吕开培经检查发现其左大腿外侧有青紫,左肩膀有红肿、左耳受伤,自称系王某某打伤;右大拇指指甲内青紫,自称系自家鸡圈门夹伤。6.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丙(系被告人吕开培之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9日吃过晚饭后,其母亲吕开培赶鸡回圈里,其爷爷王某某阻止,后王某某用锄头把打吕开培的小腿两棒,吕开培拉着其去罗某某家,去到王某甲家屋山角处,王某某又用锄头打吕开培左耳上部,吕开培被打倒后顺手拿起一根木棒反转去打王某某,王某某被打倒,之后吕开培去到罗某某家,罗某某等人就来看王某某。(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9日19时许,吕开培手提木棒到罗某某家,说自已和王某某因为赶鸡的事闹起来,王某某用锄头打她,她就用木棒将王某某打倒了,好象把王某某打死了。罗某某等人去看,见王某某倒在王某甲家房子前面墙脚的地上,嘴上、下巴流了一些血,已经不会动了。吕开培把木棒丢在王某某的旁边,之后就打电话报警了。(3)证人王某乙(被告人吕开培丈夫)的证言,证实其听说王某某被吕开培打死了,当晚10点左右赶到家时见王某某已经���了,如何死的其不清楚,只是听说是因为一只鸡的事被吕开培打死的。(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9日晚19时左右,其听说王某某死了,后回到家见王某某躺在房子前面墙脚那里,吕开培说是自己跟王某某闹,把王某某打死的。7.被告人吕开培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10月19日19时许,其赶鸡回圈内,王某某说鸡是他的不给赶,其就和王某某争吵起来,王某某拿锄头去将其家的鸡圈门撬开把鸡全部放出来,其就说王某某,王某某就用锄头打其,其就拉着小孩跑了让王某某,跑到王某甲家屋山脚处,王某某又用锄头打其左耳处,其就去找木棒,木棒还没有拿着,王某某又打了其的脚一锄头,其就拿了一根七叉朝王某某打去,一棒就将王某某打倒了,其站起来拿着七叉又打了王某某的右脸下面一棒、脑门心一棒、左耳部一棒,后王某某就没有动了。之后其跑到罗某某家,跟罗某某说其把父亲王某某打死了,后其用罗正格的电话报警。8.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吕开培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吕开培主动打电话至大栗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其传唤到案。10.前科劣迹证明、网上比对说明,证实被告人吕开培无前科劣迹,不是网上在逃人员。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开培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吵,被王某某用锄头把殴打后,即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棒将王某某殴打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吕开培与王某某因赶鸡一事发生争吵后,王某某先用锄头把殴打被告人吕开培,吕开培随即用木棒将其打死,故本案发生的原因是由王某某过错引起。被告人吕开培将王某某打死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吕开培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开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以明审 判 员  陆永兴人民陪审员  余昌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志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