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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汪华英与汪绍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华英,汪绍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169号原告:汪华英。委托代理人:郑万穗,淳安县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绍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华英诉被告汪绍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华英负担。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