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汪华英与汪绍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华英,汪绍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169号原告:汪华英。委托代理人:郑万穗,淳安县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绍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华英诉被告汪绍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华英负担。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