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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关于崔会文、王凯瑞、王亨瑞申请执行王怀庆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会文,王凯瑞,王亨瑞,王怀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昔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崔会文,女,1965年9月3日生,汉族,昔阳县东冶头镇XX村人。申请执行人王凯瑞,男,1986年3月4日生,昔阳县东冶头镇XX村人。申请执行人王亨瑞,男,1992年8月6生,昔阳县东冶头镇XX村人。被执行人王怀庆,男,1952年11月30日生,汉族,昔阳县东冶头镇XX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昔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怀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怀庆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怀庆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怀庆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冶头信用社的存款帐户,限额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如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