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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齐爱芬与贾东霞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爱芬,贾东霞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494号原告齐爱芬,农民。委托代理人房登峰,淮安市清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东霞,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卫东、王旗辉(实习),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爱芬与被告贾东霞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洪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爱芬委托代理人房登峰,被告贾东霞委托代理人孙卫东、王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爱芬诉称:2014年4月10日上午,原告在自家门口打扫卫生。被告贾东霞和她丈夫谢永峰站在他家已被拆迁的场地上辱骂我丈夫张二兵。一开始我并没有理睬他们,但后来他们越骂越难听,我便回应了他们一句。这时他们两人及被告公公谢少龙一起冲上来打我。被告将我按倒在地,骑在我肚子上打我,被告家人还用脚踩我的头,踹我的身体。事情发生过程中,我一直处于被打的状态,毫无还手之力。直到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其拉开,我才起来。被告却说锁骨被我打断,并于2015年1月12日在淮安阳光纪检网站上发表诽谤我的言论,侮辱我为犯罪嫌疑人,还侮辱民警不作为。特具此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贾东霞辩称:1、被告被原告打伤是事实。2014年8月2日,公安机关已就原告故意伤害案立案,然而十个月后,案件仍未被移送审查起诉。被告通过合法手段向阳光纪检反映,检举承办单位负责人不作为,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并且在举报信中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2、公安机关立案后,原告作为侵害人,在法律地位上就是犯罪嫌疑人,该词语并非侮辱和诽谤性的名称。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淮安市清浦区黄码乡黄码村村邻。2014年4月10日上午11时许,原告丈夫张二兵在自家门口打扫时的扬尘飘至西隔壁的被告家门口,被告丈夫谢永峰便到张二兵门口讨要说法并发生口角。后原告夫妇及被告夫妇等人相互撕打。撕打过程中,被告左肩锁骨骨折。2014年5月22日,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黄码派出所委托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告贾东霞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贾东霞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4年8月2日,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下称清浦分局)向被告贾东霞出具立案告知书,告知被告清浦分局已决定对贾东霞被故意伤害案立案。2015年2月12日,被告贾东霞认为黄码派出所包庇原告齐爱芬,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遂在淮水安澜网站阳光纪检栏目中发表了题为“黄码派出所所长王玉福造成的冤冤冤”的网贴,网贴主要内容为:“请求阳光纪检领导给予帮助处理,黄码派出所所长王玉福不作为,渎职包庇犯罪嫌疑人齐爱芬。我叫贾东霞,家住淮安市清浦区黄码乡黄码村7组,2014年4月10日11时许,邻居张二兵老婆齐爱芬用铁锹清扫砖头垃圾朝我家的洗车水缸和水枪上砸,我们夫妻劝阻,谁知张二兵老婆齐爱芬开口就骂,并且拿铁锹把我对象头敲破,又用铁锹把我的锁骨打断,同时把我推倒在地,用脚揣我的左边肩膀及以下部位,当时已经报警,黄码派出所所长王玉福说先各看各病,然后就上医院,医院检查说锁骨断了,我家对象当时也就是在2014年4月10日下午4点左右就把病历和片子给派出所做记录,后来黄码派出所所长王玉福派民警张海波带我去做鉴定为轻伤二级,之后就没有任何处理决定,我就咨询律师说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怎么没有立案通知书,然后我向所长王玉福索要,可是他就是不给,还说你告我去,告到哪里我都不怕,直到我去淮安市信访局才给了我立案通知书,市局局长已经批示让王玉福处理,但已经过去10个月,可他还是置之不理。难道就没有人能处理王玉福的渎职包庇为老百姓申冤吗?恳请各位领导对我伤害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在追究犯罪嫌疑人齐爱芬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派出所所长王玉福的失职、渎职行为。”2015年4月22日,原告以被告发帖致其名誉受损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另查,2015年5月7日,被告贾东霞从清浦分局领取贾东霞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5000元。对该笔款项的来源,原、被告均称不清楚。再查,阳光纪检栏目是淮安市纪委监察局针对网络舆情群众关注度高的特点,借助淮安综合性网络论坛淮水安澜开设的平台,目的在于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强化社会动员和社会监督,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照片,被告提供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立案告知书、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一般而言,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主观上有对受害人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2、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的行为;3、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4、行为人行为违法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认为黄码派出所包庇原告,遂在阳光纪检栏目上发帖举报派出所不作为。被告主观上并无毁损原告名誉的恶意,被告亦未使用侮辱性词语攻击、辱骂原告。原告主张其名誉权受损,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故被告的行为尚未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齐爱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齐爱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代理审判员  李洪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思语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