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胡天永与顾卫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永,顾卫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胡天永。被告:顾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永诉被告顾卫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天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天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天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天永负担。审 判 员 戚利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翰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