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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曾晓芬与福州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曾晓芬,女,汉族,1989年4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黄守义、吴敏,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郑钟。本院在受理原告曾晓芬诉被告福州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被告住所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福建省长乐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长乐市,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在福建省长乐市,故长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荔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陈梦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