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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一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孙少礼与谭兴义、宋连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少礼,谭兴义,宋连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1056号原告:孙少礼。被告:谭兴义。被告:宋连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少礼诉被告谭兴义、被告宋连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少礼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