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一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孙少礼与谭兴义、宋连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少礼,谭兴义,宋连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1056号原告:孙少礼。被告:谭兴义。被告:宋连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少礼诉被告谭兴义、被告宋连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少礼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