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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薛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与庄传行、徐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庄传行,徐辉,贾广琪,朱连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207号。负责人岳辉,行长。被执行人庄传行。被执行人徐辉。被执行人贾广琪。被执行人朱连凤。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庄传行、徐辉、贾广琪、朱连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薛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1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贾广琪所有的位于薛城区清泉小区原检察院前旧城宿舍西2单元5层西户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枣薛房权证S200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审判员 于高林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