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杜焕明与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焕明,张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杜焕明,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张辉,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焕明诉被告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由原告杜焕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志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