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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灼义与张一新、周子法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灼义,张一新,周子法,张钊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556号原告李灼义。被告张一新。被告周子法。被告张钊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灼义与被告张一新、周子法、张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灼义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一新、周子法、张钊荣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灼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一新、周子法、张钊荣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爱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