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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9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尹×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9112号原告尹×,女,1955年8月16日出生。被告杨×,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原告尹×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并未进行深入了解,于1981年3月17日草率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杨×1,现已33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经常酗酒的恶习,凶残暴力霸道的性格,爱说假话,是个自私自利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人。由于原告婚后经常遭受打骂,所以多次自杀未遂,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在2010年3月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于2010年4月2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判决以来,被告不但没有悔过的表现,反而变本加厉,原告自2010年离家后至今再没敢回去。被告多次来到原告的住处撒野、威胁、恐吓。现原告经过5年的分居生活和冷静的思考后,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辩称,我目前的意见是不同意离婚,我希望法院可以从中调解。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我没有砸门,也没有家暴。我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因为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且我们的婚生子有轻度智力残疾,我不同意离婚也是为了孩子。分居之前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从五年前我们开始分居到现在,我和孩子一直在等原告,原告要求离婚有其娘家的原因。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1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子杨×1,1982年1月17日出生,现与被告共同生活。关于双方之子杨×1的状态,审理中被告陈述杨×1有轻度智力残疾,但目前能在外面上班,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有过婚史,离异后现准备再婚。原、被告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逐渐发生矛盾。自2010年1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住在其母亲家,被告及其子住在西城区姚家井二巷×号房屋。2010年,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2010)宣民初字第3752号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西城区姚家井二巷×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于2010年1月2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现该房屋由被告居住。审理中,原告方明确本案只是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对于房屋问题不在本案中主张,等以后情况有变化的时候再另行解决。被告主张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未曾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与维系,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夫妻长期分居已达五年之久,且在本案前已经就离婚问题发生过一次诉讼,本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亦坚持要求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尹×与被告杨×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尹×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王振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