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执民字第44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温州市五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天盛金属材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温州市五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天盛金属材料公司,张莉,金海邻,金金明,黄月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442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宗强。被执行人温州市五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海邻。被执行人温州市天盛金属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香。被执行人张莉。被执行人金海邻。被执行人金金明。被执行人黄月嫦。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五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天盛金属材料公司、张莉、金海邻、金金明、黄月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莉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浦住宅区温迪锦园3幢102室(所有权证号:608680,建筑面积:51.49平方米+54.26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3999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莉名下抵押本案的房产目前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44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