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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法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广西象州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象州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世全。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象法执字第360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69686.64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73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现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象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陈扬军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