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张某,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孙某,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