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东莞市煌意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刘亮、黄继高、田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刘亮,东莞市煌意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黄继高,田桂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190-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新世纪长盛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1934992-4。负责人:尹应登。委托代理人:胡博铿,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忠,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刘亮,男,汉族,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叶淦荣,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煌意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巷尾社区富丽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6825745-8。法定代表人:黄继高。被告:黄继高,男,汉族,1962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被告:田桂军,女,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大朗支行)诉被告刘亮、东莞市煌意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意公司)、黄继高、田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刘亮住所地系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竹山响石二组22号,依据合同纠纷管辖规则,本案应移送至湖南省石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提供的《授信额度合同》(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刘亮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亦明确约定,该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7年6月17日期间原告与被告煌意公司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本院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虽未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但已明确其担保的主合同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授信额度合同》中的约定管辖系合法有效,且本案为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煌意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刘亮以未签署《授信额度合同》且不清楚主合同内容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亮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国柱人民陪审员 叶银章人民陪审员 刘绮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全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