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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丁波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16号罪犯丁波,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2004)潭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丁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万六千元。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1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4月18日交付执行。2005年5月12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5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该犯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93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9分。2013年度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一季度评为“守纪之星”;2014年度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承办人认为,罪犯丁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罪犯丁波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