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新兴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新兴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19号原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工农大路800号。法定代表人赵露,院长。委托代理人赵忠启,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强,该公司职员,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新兴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6层6-017B段。法定代表人薛呈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万涛,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新兴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法定代表人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紫君,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新兴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0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君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