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平原与盛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原,盛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原,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被执行人盛方,男,27岁,汉族,住永城市。申请执行人王平原与被执行人盛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盛方无公安户籍,且具体住址不详。经权利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待申请人查清被执行人姓名及住址后另行起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公安户籍,且具体住址不详,该案无法执行,应对原判决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铭审判员 姜 磊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战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