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周志文与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712号申请执行人周志文。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望江路浣沙四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维元,总经理。原告周志文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东调确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志文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文未实现债权47002元。现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查封,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71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郎纤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