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韩平跃与李成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平跃,李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487-1号申请执行人韩平跃,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成刚,现住农安县。本院(2015)农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约定被告给付原告本金10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900.00元由被告负担,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此款。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成刚所有的位于农安县开安镇陈家窝堡村四层砖混综合楼房相当本金10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900.00元、执行费12400.00元的财产权益。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或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建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