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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贵远与王志强、万荣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远,王志强,万荣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43-1号原告李贵远。被告王志强,司机。被告万荣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县城东环路。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运城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远与被告王志强、万荣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万荣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晋m×××××/晋m186挂的肇事车辆。本院认为,原告李贵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万荣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晋m×××××/晋m186挂的肇事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哲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