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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武汉百雅酒家、卢艳芳等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汉百雅酒家,卢艳芳,芦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镇环城路44号。法定代表人:徐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百雅酒家,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路2号。法定代表人:卢艳芳,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卢艳芳。被执行人:芦晓玉。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鄂汉阳执字第00814号的裁定书,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芦晓玉在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芦晓玉银行存款人民1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