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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区分公司与褚志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区分公司,褚志宇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商初字第21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区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永福中路1500号。负责人:任张军,总经理。被告:褚志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区分公司与被告褚志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区分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区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