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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元金、刘友梅、白静宜与被执行人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金,刘友梅,白静宜,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李元金,申请执行人刘友梅,申请执行人白静宜,被执行人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武汉路277号。法定代表人张茂松,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940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60元、执行费737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505979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