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雷诉冯秀全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雷,冯秀全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858号原告李雷。被告冯秀全。原告李雷诉被告��秀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秀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修理车辆,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认真完成修理项目,被告以无钱为由多次欠原告修理费,2014年4月1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共计欠修理费6519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修理费65190元。被告未出庭未答辩。另查,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修理车辆,2014年4月1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65190元修车费用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欠据予以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修理车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修理费,出具欠据,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没有出庭视为放弃抗辩,故被告应给付原告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冯秀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雷修车费65190元。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郑淑英人民陪审员 吴龙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