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嘉善正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正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544号原告:嘉善正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城西开发区世纪大道3058号。法定代表人:程莉。委托代理人:张喜文,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李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正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正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正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正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3元,减半收取917元,由原告嘉善正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