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润生与杨高生、高秀英、梁小英、杨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生,杨高生,高秀英,梁小英,杨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王润生,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3日。被执行人杨高生,男,72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被执行人高秀英,女,70岁,汉族,务农。被执行人梁小英,女,生于1975年8月10日,初中文化,务农。被执行人杨倩,女,生于1994年9月19日,汉族,中专文化,护士。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剑阁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润生申请执行杨高生、高秀英、梁小英、杨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高生、高秀英、梁小英、杨倩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兴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