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立梅与王志东、任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梅,王志东,任有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杨立梅,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葛玉兰,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志东,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告:任有君,男,49岁,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梅诉被告王志东、任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艳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