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贵奇,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秀东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广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