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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贵奇,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秀东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广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