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芙民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罗自力诉黄曦、黄定武、王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自力,黄曦,黄定武,王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2275号原告罗自力,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铂,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水光,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曦,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定武,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胜,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罗自力因与被告黄曦、黄定武、王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大峰独任审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罗自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黄曦、黄定武、王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自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自力撤回对被告黄曦、黄定武、王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3元,减半收取522元,由罗自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大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萍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