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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赵某、李某戊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赵某,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原告李某丙,原告李某丁,委托代理人冯晓庆、楼淳杰被告赵某,经商。被告李某戊,经商。被告李某己,经商。被告李某庚,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与被告赵某、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惠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