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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建荣与范存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荣,范存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593号原告张建荣。被告范存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荣诉被告范存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建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浩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