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行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青因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青,女,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吉利区。上诉人郑青因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吉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行诉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郑青申请公开的信息有两项:第一项是要求公开1998年局党委会决议及郑青同意分配证明材料;第二项是要求公开1999年转正定级表。吉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郑青的申请后对其进行了答复,郑青不服,向吉利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12月18日,吉利区人民政府作出吉政复决字(20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2014年9月19日吉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答复,并限吉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对郑青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吉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1月4日作出答复,以郑青申请公开的党委会议记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没有对郑青公开。郑青不服,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行诉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二、指令吉利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红审 判 员 任海霞代审判员 李扬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蔚昭 百度搜索“”